1 當可贖回股份被公司贖回或回購之後,這種贖回或回購行為(wei) 應構成已發行股份的注銷,根據庫克群島國際法規定應當填報注銷說明。從(cong) 填報說明時起,被回購的股份回複到未發行之授權股份狀態,除非章程規定被贖回或回購的股份不可以再次發行。地後一種情形下,注銷說明的填報構成對公司組織大綱和章程中公司獲得授權發行的該種股份數量的修改。
2 注冊(ce) 銷說明應當按照規定格式填寫(xie) 並且應向登記官提交。
3 在填報注銷說明並支付完相關(guan) 費用和成本後,也有可能自股份贖回或回購之日起,國際公司應被視為(wei) 已經減少了等於(yu) 回購數額的已發行資本;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回購股份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下,自注銷說明填報之日起,該填報行為(wei) 也被視為(wei) 注銷了公司獲得授權發行的相應股份數額。
4 第四十五條規定不影響依庫克群島國際法允許的其他方式注銷股份或減少資本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