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不記名股票或認股權證未交還公司之前,公司召開年會(hui) 的日期、時間和地點應當規定在:
a 公司章程中;或者
b 章程授權時,不記名股票證書(shu) 或認股權證上,在這種情況下,不記名股票證書(shu) 或認股權證的持有人視為(wei) 已經得到了恰當的會(hui) 議通知,而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召開年會(hui) 。
2 年會(hui) 的開會(hui) 日期、時間和地點未按照第1款的方式明確時,應當於(yu) 每年的10月10日上午9點在公司的登記辦公室根據要求召開年會(hui) ,這時不記名股票證書(shu) 和認股權證的持有者應被認為(wei) 得到了開會(hui) 的恰當通知。
3 根據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發行的認股權證應被認定為(wei) 不記名認股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