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公司在無成員的情況下從(cong) 事營業(ye) ,則其最後一名成員應當對債(zhai) 權人就公司所有合同債(zhai) 務和應負之責任直接承擔責任,而且該成員應作為(wei) 債(zhai) 權人的第一債(zhai) 務人被走起訴。
2 第1款的規定不適用於(yu) 以下國際公司:
a 於(yu) 成立之時在組織大綱中特別規定該公司可以在無成員的情況下從(cong) 事營業(ye) ;或者
b 對組織大綱做出變更使得該公司可以在無成員的情況下從(cong) 事營業(ye) 的公司,但是,此變更行為(wei) 在做出之時公司必須有清償(chang) 能力;或者
c 根據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3款的規定發行特殊債(zhai) 券(且未贖回)的國際公司;或者
d 由清算人或接收人控製的國際公司,或者依法院指示行動的公司。
3 第1款的規定不影響國際公司對其任何債(zhai) 務所負的責任以及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