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某成員要求並支付了最多5新元工本費(或者實際製作成本費)給公司時,國際公司應當將公司組織大綱和章程複本呈送他一份。
2 國際公司對其組織大綱或章程做出了更改,則在更改之後除非以下兩(liang) 項規定得到遵守,公司不得散發組織大綱與(yu) 章程複本
a 複本已反映了更改的項目;或者
b 更改決(jue) 議的複本已被附於(yu) 組織大綱和章程複本上,而且受更改影響的條款被特別用墨水標出。
3 根據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被要求向登記官提交的某個(ge) 協議將影響到國際公司章程時,在協議達成後並把協議複本附於(yu) 公司章程之前,公司不得散發章程複本。
4 如果未遵守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國際公司以及公司中第一個(ge) 失職高級職員都應承擔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所定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