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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克群島外成立之公司向庫克群島國際公司轉換需不需要預先同意?

1 第十六條第1款所提及的公司或法人,根據該條申請登記時,可以要求登記官在原則上同意但依申請人的自由選擇將登記推遲到一個(ge) 稍後的日期,隻要這一日期在原則同意後的36個(ge) 月內(nei) 。

2 登記官應當如同該公司或法人沒有要求推遲登記一樣依據第十六條第2款所設定的程序行事,隻是在其認為(wei) 申請答第十六條第2款的規定時,應當通知申請人他的申請已被原則同意,而不是立刻給予登記。

3 公司或者法人在接到登記官通知其申請已被原則同意,並且在登記官原則同意之後36個(ge) 月內(nei) 正式遞交使登記生效的請求書(shu) 之前,它不是、也不應被認為(wei) 是根據本條規定在庫克群島存續的公司。

4 按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登記官應當在接到第3款所述之請求書(shu) 之後,將該公司或法人登記為(wei) 在庫克群島存續之公司。

5 根據第十七條規定要求推遲登記的公司或法人,在接到登記官根據第2款發出的原則同意登記之通知後,應當如同根據庫克群島國際法申請設立公司時支付一樣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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