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信托公司或者任何其他個(ge) 人都可以通過將其姓名寫(xie) 於(yu) 公司章程中並履行關(guan) 於(yu) 注冊(ce) 的要求,為(wei) 了任何合法目的設立國際公司。
2 如果章程上的某個(ge) 簽署人是一家公司或者信托公司,在這時,章程可以以該公司或信托公司印章的形式或者通過獲得完全授權為(wei) 公司利益行事的人上簽署。
3 根據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設立的國際公司可以是
a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
b 無責任公司;或者
c 擔保有限公司;或者
d 股份擔保兩(liang) 合公司;或者
e 無限責任公司;或者
f 共同公司。
4 第十三條第3款的規定絕對不能被解釋為(wei) 限製國際公司根據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發行債(zhai) 券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