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wei) 進行國際公司的清算程序,登記官可以任命任何人或公司擔任官方清算人,並在庫克群島報紙上公告。
2 登記官可以撤銷根據第1款進行的任何任命。
3 某人或公司不得被任命為(wei) 國際公司的清算人或者從(cong) 事清算人的行為(wei)
a 如果他或它不是官方清算人;或者
b 如果他、它、或者任何與(yu) 它有關(guan) 聯的公司對清算中公司或者清算中公司的關(guan) 聯公司負有債(zhai) 務(根據第四條第5款確定關(guan) 聯公司),債(zhai) 務金額超過1000新元;並且
c 除非他或它同意任職。
4 登記官應當保存官方清算人的名冊(ce) 。
5 當官方清算人被任命為(wei) 某國際公司的清算人後,無論是法院命令的清算不是自願清算哪一種情況下,他或它都應當立刻向登記官發出書(shu) 麵通知,就他、它、或與(yu) 它有關(guan) 聯的公司在該國際公司中擁有的利益做出說明,這些利益包括:他、它、或與(yu) 它有關(guan) 聯的公司是該公司的高級職員或雇員;是該公司某高級職員的合夥(huo) 人,雇員或者雇主;是該公司某雇員的合夥(huo) 人或者雇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