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登記官可以任命任何個(ge) 人或公司為(wei) 注冊(ce) 公司審計師,並通過庫克群島的公眾(zhong) 報紙予以公布。
2 除非其為(wei) 注冊(ce) 公司審計師,否則任何個(ge) 人或者公司都不得行使公司審計師的職責。
3 登記官可以撤銷任何按照第1款進行的任命。
4 登記官應當保存注冊(ce) 公司審計師名冊(ce) 。
5 注冊(ce) 公司審計師的注冊(ce) 年費由規章規定。
6 1991年第31號法案撤銷。
7 1991年第31號法案撤銷。
8 1991年第31號法案撤銷。
9 未經待任命的審計師事前書(shu) 麵同意任職,任何公司或個(ge) 人都不得任命某人或某公司為(wei) 某國際公司或外國公司的審計師。
10 1991年第31號法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