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公司可以以任何合法的經營目的或者第七條規定之外的目的申請設立,但從(cong) 事銀行業(ye) 、保險業(ye) 或者作為(wei) 受托公司從(cong) 事經營的,或者從(cong) 事與(yu) 之類似的營業(ye) 除外。
2 除非在其章程或者組織大綱中自己做出限製,否則國際公司可從(cong) 事個(ge) 人可以合法從(cong) 事的所有營業(ye) ,但以下營業(ye) 除外:
a 銀行業(ye) ,除非其根據1981年離岸銀行法的規定獲得了特別許可;
b 保險業(ye) ,除非其根據1981-82年離岸保險法的規定獲得了特別許可;或者
c 從(cong) 事信托公司的營業(ye) (除非其根據1981-82年信托公司法獲許從(cong) 事該營業(ye) )。
3 鑒於(yu) 第七條的立法目的,國際公司在獨立或者與(yu) 其他受托人共同從(cong) 事的受托業(ye) 務不超過三項時,不被看作是從(cong) 事信托營業(ye) 的信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