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托財產(chan) 的性質為(wei) 標準劃分
以信托財產(chan) 的性質為(wei) 標準,信托業(ye) 務分為(wei) 金錢信托、動產(chan) 信托、不動產(chan) 信托、有價(jia) 證券信托和金錢債(zhai) 權信托。
(一)金錢信托
金錢信托也叫資金信托,它是指在設立信托時委托人轉移給受托人的信托財產(chan) 是金錢,即貨幣形態的資金,受托人給付受益人的也是貨幣資金,信托終了,受托人交還的信托財產(chan) 仍是貨幣資金。在金錢信托期間,受托人為(wei) 了實現信托目的,可以變換信托財產(chan) 的形式,比如用貨幣現金購買(mai) 有價(jia) 證券獲利,或進行其它投資,但是受托人在給付受益人信托收益時要把其它形態的信托財產(chan) 還原為(wei) 貨幣資金。目前,金錢信托是各國信托業(ye) 務中運用比較普遍的一種信托形式。如日本的金錢信托占全日本信托財產(chan) 總額的90%,日本的金錢信托根據金錢運用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劃分為(wei) 以下幾種:
1.特定金錢信托
特定金錢信托是指在該項信托中金錢的運用方式和用途由委托人特別具體(ti) 指定,受托人隻能根據委托人指定的用途運用信托財產(chan) 。比如,委托人若指定金錢用於(yu) 貸款時,同時必須詳細規定貸款對象、利率、期限、金額、擔保條件等;如用於(yu) 投資有價(jia) 證券,則要詳細規定有價(jia) 證券的品種價(jia) 格、數量等等。受托人完全按照委托人指定的用途運用信托財產(chan) ,一旦出現財產(chan) 運用損失,都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負責。投資信托就是一種特定金錢信托。
2.指定金錢信托
在這種信托形式中,委托人隻指定金錢運用的主要方向,其運用的具體(ti) 方式則由受托人決(jue) 定,比如委托人隻說明金錢要用於(yu) 貸款,但不規定貸款的具體(ti) 對象、利率、期限,或要求進行有價(jia) 證券投資,但不規定有價(jia) 證券的種類、形式。指定金錢信托又分為(wei) 共同運用指定金錢信托和單獨運用指定金錢信托。共同運用指定金錢信托是指受托人把運用形式、範圍相同的金錢匯總起來,共同進行投資,收益統一計算,最後按各項金錢所占比例向受益人分配收益,單獨運用指定金錢信托,是指受托人將每個(ge) 委托人的金錢單獨開立帳戶,各項金錢獨立運用,各項收益分別計算。
3.非指定金錢信托
非指定金錢信托是指委托人對金錢的運用方式、運用範圍不作任何限定,而是由受托人決(jue) 定。為(wei) 了保護受益人利益,日本從(cong) 法律上對非指定金錢信托的資金運用範圍進行了嚴(yan) 格的限製,主要是用於(yu) 購買(mai) 公債(zhai) 和用於(yu) 以公債(zhai) 作擔保的貸款。
在日本還有一種有別於(yu) 以上金錢信托的信托形式,即“金錢信托以外的金錢信托”,這種信托形式是指委托人在信托開始時轉移給受托人的信托財產(chan) 是金錢,信托終了時,受托人交付給受益人的是其他形式的財產(chan) ,比如受托人若把金錢投資了有價(jia) 證券,信托終了,受托人把有價(jia) 證券交付受益人,若用於(yu) 其它投資,則以其它財產(chan) 形式交付給受益人。
目前,在我國信托機構從(cong) 事的信托業(ye) 務中,金錢信托占有很大的比重,主要包括信托貸款、信托投資、委托貸款、委托投資等形式。
(二) 有價(jia) 證券信托
有價(jia) 證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將有價(jia) 證券作為(wei) 信托財產(chan) 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代為(wei) 管理運用。比如委托受托人收取有價(jia) 證券的股息、行使有關(guan) 的權利,如股票的投票權,或將有價(jia) 證券出租收取租金,或以有價(jia) 證券作抵押從(cong) 銀行獲取貸款,然後再轉貸出去,以獲取收益。
(三) 不動產(chan) 信托
不動產(chan) 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種不動產(chan) ,如房屋、土地等轉移給受托人,由其代為(wei) 管理和運用,如對房產(chan) 進行維護保護、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
(四) 動產(chan) 信托
動產(chan) 信托是指以各種動產(chan) 作為(wei) 信托財產(chan) 而設定的信托。動產(chan) 包括的範圍很廣,但在動產(chan) 信托中受托人接受的動產(chan) 主要是各種機器設備,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處理機器設備,並在這個(ge) 過程中為(wei) 委托人融通資金,所以動產(chan) 信托具有較強的融資功能。
(五)金錢債(zhai) 權信托
金錢債(zhai) 權信托是指以各種金錢債(zhai) 權作信托財產(chan) 的信托業(ye) 務。金錢債(zhai) 權是指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內(nei) 支付一定金額的權力,具體(ti) 表現為(wei) 各種債(zhai) 權憑證,如銀行存款憑證、票據、保險單、借據等等。受托人接受委托人轉移的各種債(zhai) 權憑證後,可以為(wei) 其收取款項,管理和處理其債(zhai) 權,並管理和運用由此而獲得的貨幣資金。例如西方國家信托機構辦理的人壽保險信托就屬於(yu) 金錢債(zhai) 權信托,即委托人將其人壽保險單據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負責在委托人去世後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金,並向受益人支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