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第二百三十條的規定和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如果滿足以下條件,一個(ge) 普通的非居民公司可以重新注冊(ce) 為(wei) 豁免公司:
a 公司通過特別決(jue) 議決(jue) 定公司應重新注冊(ce) 為(wei) 豁免公司;
b 重新注冊(ce) 的申請,連同必要的文件被遞交給公司登記官。
2 該特別決(jue) 議應當:
a 對公司組織大綱作必要的變更以使其在內(nei) 容上和形式上符合開曼公司法有關(guan) 豁免公司組織大綱的要求;
b 在必要的情形下,變更公司章程。
3 重新注冊(ce) 申請應當由公司的至少一名董事簽署,並附有以下文件:
a 經特別決(jue) 議變更後的公司組織大綱和章程的一份副本;和
b 由公司的一名董事做出的公司將主要在島外開展營業(ye) 的聲明。
4 為(wei) 普通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冊(ce) 為(wei) 豁免公司目的做出的特別決(jue) 議可以將公司名稱變更為(wei) 豁免公司可以注冊(ce) 的任何名稱。
5 申請時應當繳納重新注冊(ce) 費,費用的金額與(yu) 開曼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豁免公司注冊(ce) 費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