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下列情形下,外國公司在島外訂立的契約是或被視為(wei) 是蓋章的協議書(shu) 或契約:
a 如果該契約是:
i 已加蓋印章的;
ii 明確表示是協議書(shu) ,或明確表示該契約作為(wei) 一份協議書(shu) 訂立,或以其他方式在表麵上表明該契約意圖成為(wei) 協議書(shu) ;
b 如果已經執照下麵的要求訂立了該契約:
i 按照公司設立地所在法域的法律;
ii 按照公司的組織大綱或章程(無論是否如此命名)。
2 一份按照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訂立的契約符合任何法律關(guan) 於(yu) 契約是或被視為(wei) 是蓋章訂立的協議書(shu) 或契約的要求。
3 一份契約已經按照第二百一十第一款a項規定訂立並且該契約的訂立也符合第二百一十第一款b項要求的事實,可以通過一個(ge) 證人在一個(ge) 公證人或其他任何法域中可以管理誓言的人麵前做出的關(guan) 於(yu) 契約訂立的宣誓書(shu) 或宣誓聲明進行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