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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規定適用於對外國公司的送達?

任何需要送達給外國公司的傳(chuan) 票或通知,經發送給任何外國公司按照開曼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c款或第二百零七條c款的規定向公司登記官遞交姓名和住址的接收送達人,並被留置在或郵寄到該遞交地址,即為(wei) 完全送達。

但下列情形下除外:

1外國公司未能向公司登記官遞交授權代表該外國公司接收送達的傳(chuan) 票或通知的居住於(yu) 島內(nei) 的人的姓名和住址的;

2在任何時候,所有姓名或地址被遞交給公司登記官的授權接收送達人死亡或不再在島內(nei) 居住,或拒絕代表公司接收送達,或由於(yu) 任何原因不能送達的;

一份文件可以通過留置或郵寄到外國公司在島內(nei) 設立的任何營業(ye) 地點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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