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任何外國公司對以下事項做出變更:
1 許可證、法律地位或組織大綱和章程或任何前述文件;
2 董事或董事名單中載有的具體(ti) 事項;
3 授權代表其接收文書(shu) 送達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該外國公司應當在變更的具體(ti) 事項從(cong) 外國公司設立地經正常郵寄或以合理謹慎發送到群島應收到的日期起二十一天內(nei) ,向公司登記官遞交一份載有變更的具體(ti) 事項的回執以供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