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下列情形下,有限續存豁免公司開始自願清算並解散:
a 已設定的公司存續期限屆滿;
b 公司股東(dong) 通過特別決(jue) 議決(jue) 定公司自願清算;
c 如果公司組織大綱或公司章程中沒有任何相反規定,自下列情形下發生已屆至九十天:
i 公司股東(dong) 死亡、精神失常、破產(chan) 、解散、撤資、退休或辭職;
ii 贖回、回購或注銷一個(ge) 股東(dong) 在公司中的所有股份;或
iii 按照公司組織大綱或章程的規定,因任何事件的發生而終止了一個(ge) 公司股東(dong) 的股東(dong) 資格,但公司仍然有至少兩(liang) 名股東(dong) 且股東(dong) 一致通過書(shu) 麵的特別決(jue) 議決(jue) 定公司繼續存在,同意在該九十天期限內(nei) 修改公司章程除外;
d 如果公司組織大綱或章程中規定下列截止期:
i 任何期限屆滿;或
ii 任何事件發生,公司應當按照該截止期規定在該期限屆滿或事件發生時清算並解散。
2 如果公司清算和解散程序已經按照第二百條第一款a、c、或d的規定開始,在程序開始前通過股東(dong) 決(jue) 議任命的人,如果沒有通過股東(dong) 決(jue) 議任命的人,則由公司章程指定的人,應在程序一開始無需采取進一步的措施即成為(wei) 清算人,如果沒有人按照前述規定成為(wei) 清算人,公司董事在程序開始時無需采取進一步的措施即成為(wei) 清算人,如果仍然沒有清算人,則適用開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
3 如果某人已經按照第二百條第二款的規定無需進一步措施已成為(wei) 清算人,則不得對有限存續的豁免公司適用開曼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和第一百三十條b款和c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