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每一個(ge) 豁免公司應當在注冊(ce) 後的每一年的一月份向群島支付下述費用:
a 無注冊(ce) 資本或注冊(ce) 資本不超過42000元的,年費為(wei) 470元;
b 注冊(ce) 資本超過42000元但不超過820000元的,年費為(wei) 660元;
c 注冊(ce) 資本起過820000元但不超過1640000元的,年費為(wei) 1384元;和
d 注冊(ce) 資本超過1640000元的,年費為(wei) 1968元;
2 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提及的年費應當連同第一百八十七條中要求的回執一同遞交。
3 豁免公司未能按照開曼群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向公司登記官遞交年度回執,或未繳付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費用的,應當處以以下金額的罰款:
a 如果公司在四月一日到六月三十日之間遞交了回執或繳付了費用和罰款的,為(wei) 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年費金額的33.33%;
b 如果公司在七月一日到九月三十日之間遞交了回執或繳付了費用和罰款的,為(wei) 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年費金額的66.67%;
c 如果公司在十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間遞交了文件或繳付了費用和罰款的,為(wei) 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年費金額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