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一個(ge) 豁免公司注冊(ce) 後的每一年的一月,該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官出一份回執,以聲明的形式表示:
1 自從(cong) 前一份回執做出之日或公司注冊(ce) 之日起,該時間視情形而定,沒有對組織大綱作任何修改,按照開曼公司法第三十一條對公司名稱所作的修書(shu) 或按照開曼公司法第十條規定已經報告的修改除外;
2 自從(cong) 最後一份回執發出之日或自從(cong) 豁免公司注冊(ce) 之日,該時間視情形而定,該豁免公司的運營主要是在群島以外進行的;和
3 開曼群島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已得到並正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