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按照開曼群島公司法清算的公司高級職員或出資人銷毀、損毀、變造或偽(wei) 造任何賬簿、單據、筆跡或證券,或以欺詐或欺騙為(wei) 目的的在任何屬於(yu) 公司的登記冊(ce) 、會(hui) 計賬簿或其他文件中製造或暗中參與(yu) 製造任何虛假或欺騙性條目的,構成輕罪,應當處於(yu) 兩(liang) 年監禁,附帶或不附帶強迫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