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轉讓、抵押、交付、支付、執行或與(yu) 其他與(yu) 財產(chan) 相關(guan) 的行為(wei) ,如若由任何人簽署、作出或針對該人作出,在該人破產(chan) 的情形下,都會(hui) 被認為(wei) 是對該人的債(zhai) 權人進行非法或斯詐性的優(you) 先償(chang) 付。這種行為(wei) ,如若由任何公司簽署、作出或針對任何公司作出,在該公司根據本法清算的情形下,都應該被視為(wei) 該公司對公司債(zhai) 權人進行非法或欺詐性的優(you) 先償(chang) 付,並且應相應失效。
2.公司由法院清算或在法院監督下清算時,申請公司破產(chan) 的請求的提交,或在自願清算時公司清算的決(jue) 議的提交,都應被視為(wei) 與(yu) 個(ge) 人破產(chan) 行為(wei) 相一致。
3.任何公司為(wei) 所有或任何公司債(zhai) 權人的利益做出的將公司所有的動產(chan) 和不動產(chan) 轉讓或分配給受托人的行為(wei)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