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公司條例,公司董事需要為(wei) 香港有限公司準備公司賬目並委聘香港執業(ye) 會(hui) 計師為(wei) 公司賬目進行審計(核數),然後於(yu) 股東(dong) 周年大會(hui) 上提交及向公司股東(dong) 匯報。
根據香港法例第一百一十二章稅務條例,香港稅務局有權向任何香港注冊(ce) 之有限公司發出利得稅報稅表,並要求公司董事向稅務局申報公司所得利潤及任何有關(guan) 之財務資料。另外,稅務局有權要求公司提供過去七年公司的賬目及財務資料,如公司未能提交稅務局有權作出評估稅項及罰款。
近年來,大量國內(nei) 人仕於(yu) 香港成立香港有限公司,都會(hui) 為(wei) 香港有限公司申報利得稅的程度感到疑惑,缺乏一個(ge) 正確及完整的概念。瑞豐(feng) 有三種稅務申報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