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百慕大:除百慕大居民外,不對海外公司或其股東(dong) 征稅。海外公司可以向財政部申請,而且很可能會(hui) 從(cong) 百慕大財政部得到承諾,該承諾可以明確,即使百慕大立法今後規定要根據利潤或所得、或根據資產(chan) 、收益或增值計算征稅,或以房地產(chan) 或繼承遺產(chan) 的性質征稅,則2016年3月份以前,該等稅收不適用於(yu) 海外公司及其經營活動,也不適用於(yu) 該公司的股票、信用債(zhai) 務以及其它債(zhai) 務。該等稅收隻適用於(yu) 原居住於(yu) 百慕大、手中握有該公司的股票、信用債(zhai) 務或其它債(zhai) 務的居民,或把土地租賃或出讓給公司的居民。
2.英屬維爾京群島:不對國際商務公司或居住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境外的公司股東(dong) 征稅。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對未來不征稅不作擔保和保證。
3.開曼群島:開曼群島不對海外公司及其股東(dong) 征稅。海外公司有權從(cong) 開曼群島政府處得到保證,開曼群島對利潤、所得、收益、增值征稅的立法、以及對房地產(chan) 和遺產(chan) 征稅的立法將不適用於(yu) 海外公司,也不適用於(yu) 其股份,也不能以預提方式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