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百慕大:根據百慕大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與(yu) 任何高級管理人員之間達成的協議或按排可以免除或者賠償(chang) 公司官員因疏忽、過錯、違約或違反信托責任而產(chan) 生的責任或者損失。但不包括欺詐和不忠行為(wei) 。
2.英屬維爾京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免除按公司大綱或章程,管理公司業(ye) 務而產(chan) 生的個(ge) 人責任。但如果他們(men) 為(wei) 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誠信地工作,公司可以賠償(chang) 他們(men) 遭受的損失。如在刑事程序中涉案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合理的原因相信其行為(wei) 是違法的,則公司也可以對他們(men) 進行賠償(chang) 。
3.開曼群島:開曼群島公司法並未限定公司章程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的賠償(chang) 的程度。唯一的例外是規定了應由開曼群島法院裁定某些賠償(chang) 條款是否違反公共政策(例如賠償(chang) 因犯罪、不忠、惡意疏忽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