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哈馬的公司法例受《國際商業(ye) 公司法》所規管,該法以英屬處女島《國際商業(ye) 公司法》為(wei) 依據,首於(yu) 一九九零年被引入,其後分別在二零零零年、二零零一年九月、二零零四年八月和二零零四年十月作進一步的修訂。《國際商業(ye) 公司法》規定公司須把董事和高級職員名冊(ce) 存放在公司注冊(ce) 處,並供公眾(zhong) 查閱。法定股本為(wei) 五萬(wan) 美元或以下的公司,政府年費為(wei) 三百五十美元,而法定股本超過五萬(wan) 美元的公司,政府年費則為(wei) 一千美元。
此外,《巴哈馬國際商業(ye) 公司法》容許成立特別用途公司(SVP),例如有期限公司。現時巴哈馬沒有與(yu) 任何國家簽署稅務局協定條約。
各巴哈馬公司均須透過獲發服務供應執照的公司在巴哈馬設立注冊(ce) 代理人和注冊(ce) 辦事處。
各公司必須委聘一名董事,法人董事亦可。公司必須在委聘董事和高級職員後十二個(ge) 月內(nei) 把董事名冊(ce) 和高級職員名冊(ce) 副本存放在巴哈馬公司注冊(ce) 處,而正本則必須放在位於(yu) 巴哈馬的注冊(ce) 辦事處。如公司董事和高級職員有任何變動,公司亦必須在轉變發生後十二個(ge) 月內(nei) 向公司注冊(ce) 處遞交有關(guan) 通告。
公司的股東(dong) 人數最少一名,不得發行不記名股份,並須向注冊(ce) 代理人披露最終受益人的詳細資料,但毋須供公眾(zhong) 查閱。
公司毋須呈遞周年報表或經審計賬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