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哈馬的公司法例受《國際商業(ye) 公司法》所規管,該法以英屬處女島《國際商業(ye) 公司法》為(wei) 依據,首於(yu) 一九九零年被引入,其後先後在二零零零年和二零零一年九月被修訂。《國際商業(ye) 公司法》現規定公司須把董事和高級職員名冊(ce) 存放在公司注冊(ce) 處,並供公司眾(zhong) 查閱。法定股本少於(yu) 萬(wan) 美元的公司,政府年費已增加至三百五十美元,而法定股本超過五萬(wan) 美元的公司,政府年費增至一千美元。以上修訂加上當地政府嚴(yan) 格執行盡職審查的規定,削弱了巴哈馬公司的竟爭(zheng) 力。
此外,《巴哈馬國際商業(ye) 公司法》容許有關(guan) 人士成立作特別用途的商業(ye) 工具(SPV),例如有期限公司。現時巴哈馬沒有與(yu) 任何國家簽署稅務協議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