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法院已經做出公司在法院監督下清算的命令,法院可以,在該命令或隨後發布的任何命令中,另外任命一個(ge) 或多個(ge) 清算人;並且通過這種方式任命的清算人與(yu) 公司任命的清算人具有同等職權和職責。
2.法院可以隨時撤換任何通過這種方式任命的清算人和填補由於(yu) 撤換、死亡或辭職而臨(lin) 時出現的清算人職位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