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決(jue) 定公司是否將完全由法院清算或在法院監督下清算時,就清算人的任命和與(yu) 在法院監督下的公司清算有關(guan) 的所有其他事項,法院可以考慮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的債(zhai) 權人或出資人的意願,法院可以指令以其確定的方式召集、召開和舉(ju) 行債(zhai) 權人會(hui) 議或出資人會(hui) 議以明確債(zhai) 權人或出資人的意願,法院可以任命某人擔任會(hui) 議主席並負責向法院匯報會(hui) 議的結果;並且應當考慮到公司對每一位債(zhai) 權人的到期債(zhai) 務額和每一位出資人按照公司的規章所擁有的表決(jue) 權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