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應當向公司登記官遞交一份已召開股東(dong) 大會(hui) 的情形和會(hui) 議召開日期的說明,在說明登記之日起三個(ge) 月期限屆滿之日,應當視公司已經解散,清算人沒有向公司登記官遞交說明的,在失職的持續期間內(nei) ,應當處於(yu) 每天十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