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經滿足開曼群島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公司登記官應當簽發一個(ge) 經過簽字蓋章的證書(shu) ,證明公司已經按照本法注冊(ce) 。
2 根據本條第一款簽發的注冊(ce) 登記證書(shu) 是證明公司注冊(ce) 完全符合開曼公司法規定的最終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