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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群島公司自願清算的後果?

公司的自願清算發生以下後果:

1 按照本條2款的規定,公司的財產(chan) 應當同等比例地用於(yu) 償(chang) 還債(zhai) 務,除公司的規章另有規定外,公司的財產(chan) 還應當按照股東(dong) 在公司中的權利和利益的份額在股東(dong) 之間進行分配;

2 本條1款提及的對公司財產(chan) 的征收和運用並不損害有優(you) 先權和受擔保的債(zhai) 權人的權利,並在考慮並賦予該權利後不影響公司和任何債(zhai) 權人之間就對該債(zhai) 權人的償(chang) 付應次於(yu) 或遲於(yu) 對其他債(zhai) 權人的償(chang) 付的協議,或公司和任何人之間的支付抵消或扣減權利,該抵消或扣減可依據協議或法律進行,並附屬於(yu) 公司和該任何人之間達成的任何對該抵消或扣減進行限製或廢止的協議;

3 為(wei) 終止公司事務和分配財產(chan) 應當任命清算人;

4 公司應當通過股東(dong) 決(jue) 議任命其認為(wei) 適當的一人或多人為(wei) 清算人並應當確定付給清算人的報酬;

5 如果隻任命了一個(ge) 清算人,本條提及多個(ge) 清算人的所有規定對其都適用;

6 一經任命清算人,董事的所有職權都應當停止,但公司可以通過股東(dong) 決(jue) 議或清算人決(jue) 議同意董事職權的延續;

7 如果任命了多個(ge) 清算人,則清算人中的一人或多人可依據其任命時確定的職權行使各項職權,如果沒有確定的,應當由不少於(yu) 兩(liang) 個(ge) 以上的清算人共同行使;

8 清算人可以不經法院同意行使開曼公司法賦予官方清算人的任何職權;

9 清算人可以行使此前規定法院享有的置備公司資產(chan) 的充足性之前的任何時間,催繳股款並命令目前列入出資人名冊(ce) 的全部或任何出資人在他們(men) 的責任範圍內(nei) 支付該清算人認為(wei) 必要的金額以滿足公司的債(zhai) 務和責任,以及公司清算的成本、開支、和費用,並且為(wei) 調整出資人之間的權利關(guan) 係,清算人在催繳股款時可以考慮某些出資人部分或全部不能償(chang) 付他們(men) 的出資份額的可能性;

10 清算人應當清償(chang) 公司債(zhai) 務並且應當調整出資人之間的權利關(guan)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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