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開曼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自願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存續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應當解散的事由發生,並且公司已經通過股東(dong) 決(jue) 議要求公司自願清算的;或
2.公司已經通過一個(ge) 特別決(jue) 議要求公司自願清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