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形下,公司被認為(wei) 無力償(chang) 付其債(zhai) 務:
1.依據法律或衡平原則,通過轉讓或其他方式對公司擁有一百元以上到期債(zhai) 權的債(zhai) 權人以在公司注冊(ce) 辦公室留置債(zhai) 權人簽名的請求書(shu) 的方式向公司正式送達了還款請求書(shu) ,要求公司償(chang) 付到期債(zhai) 務,但公司在還款請求書(shu) 送達三個(ge) 星期後仍怠於(yu) 償(chang) 付債(zhai) 務,或未提供債(zhai) 權人滿意的的保證或和解。
2.在任何債(zhai) 權人對公司發起的法律程序中,法院依據法律或衡平原則做出的有利於(yu) 任何債(zhai) 權人的判決(jue) 、裁定或命令全部或部分得不到滿意的執行;
3.已向法院證明公司無力償(chang) 付其到期債(zhai)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