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應擔保有一個(ge) 以清晰易讀的字符刻有其名稱的印章,印章應當放置到公司可隨時確定的地方,如果公司沒有確定放置印章的位置,則放置到公司的注冊(ce) 辦公室;如果公司章程許可,公司可以保有一個(ge) 或多個(ge) 複製印章,在公司授權使用的世界上的任何地方,每一個(ge) 複製印章構成公司印章的一個(ge) 摹本,複製印章可以但不必須刻有使用地所在的國家、區域、地區或地方的名稱。
2.蓋有複製印章印鑒的協議或文書(shu) 同蓋有公司印章的協議或文書(shu) 對公司具有同等約束力。
3.有複製印章的公司可以授權其指定的任何人在該公司為(wei) 一方當事人的任何協議或其他文件上加蓋複製印章。
4.上述代理授權應在授權文書(shu) 中具體(ti) 確定的授權期間內(nei) 對公司和任何通過公司代理人進行交易的人持續有效,或者如果授權文書(shu) 中沒有規定具體(ti) 授權期間的話,該代理授權應持續至公司將撤回或終止授權通知送達通過公司代理人進行交易的人為(wei) 止。
5.在加蓋複製印章時,蓋章人應當用手寫(xie) 的方式在要加蓋複製印章的協議或其他文書(shu) 上注明蓋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