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已經登記的,在特別決(jue) 議通過後散發的每一份公司章程副本中應當附有或載有一份當時有效的所有特別決(jue) 議的副本。
2.公司章程沒有進行登記的,經任何股東(dong) 請求,並支會(hui) 十美分或公司規寫(xie) 的小於(yu) 十美分的費用,公司應當向該股東(dong) 發放一份特別決(jue) 議的副本。
3.任何公司違反本條規定的,每有一份違反本條規定的副本,就應當處以兩(liang) 元的罰款;並且公司的任何董事或經理理應明知但故意授權或許可這種違法行為(wei) 的,給予同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