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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群島公司特別決議的定義?

1.下列情形下通過的決(jue) 議為(wei) 特別決(jue) 議:
a得到股東(dong) 大會(hui) 不少於(yu) 三分之二有表決(jue) 權的多數股東(dong) 通過(或公司章程中具體(ti) 規定的高於(yu) 三分之二的數量股東(dong) ),投票可以由股東(dong) 親(qin) 自進行,如果允許代理的,也可以由股東(dong) 的代理人進行,且該股東(dong) 大會(hui) 已正式發送會(hui) 議通知,明確其擬通過特別決(jue) 議的意圖;或
b如果公司章程允計,該決(jue) 議由所有有表決(jue) 權的股東(dong) 以書(shu) 麵方式一致通過,該書(shu) 麵方式可為(wei) 股東(dong) 單獨或共同簽署的一份或多份文件,並且此種方式通過的特別決(jue) 議的生效日期為(wei) 該文件或多份文件中最後一份文件得到執行的日期。

2.在本條提及的任何會(hui) 議上,如果沒有關(guan) 於(yu) 支持或反對決(jue) 議的股東(dong) 的具體(ti) 數量和比例,會(hui) 議主席做出的決(jue) 議已經得到通過的聲明是該決(jue) 議得到通過的最終證據,而不必提供對該決(jue) 議進行表決(jue) 時具體(ti) 支持率的記錄的反對率的記錄,除非有至少一名股東(dong) 要求出示該投票記錄。

3.為(wei) 本條目的,隻要會(hui) 議以公司規章規定的方式發送通知和如召開,則該會(hui) 議通知應視為(wei) 正式發送,會(hui) 議應視為(wei) 正式召開。

4.如需出示投票記錄,在計算本條中規定的多數票時,根據公司規章有表決(jue) 權的每一位股東(dong) 的投票都應當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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