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有限公司都應當在其注冊(ce) 辦公室置備一份單頁或多頁抵押登記冊(ce) ,該登記冊(ce) 可為(wei) 散頁或裝訂本,詳細登錄所有影響公司財產(chan) 的抵押和質押,並且應當載有每一筆抵押和質押財產(chan) 的簡短描述,質押債(zhai) 務金額和抵押權人的名稱。
2.如果公司的任何財產(chan) 被抵押或質押但沒有進行上述登記,任何公司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明知且故意授權或許可這種不登記行為(wei) 的,應當處以一百元罰款。
3.本條第一款要求的抵押登記冊(ce) 應當開放給任何債(zhai) 權人或股東(dong) 在所有合理的時間段進行檢查;如果檢查要求被拒絕,對任何拒絕上述檢查請求的公司高級職員,及任何授權或明知且故意許可這種拒絕檢查行為(wei) 的董事或經理,按照拒絕檢查持續的時間,處以每天四元的罰款;除此之外,法官辦公室中的法官可以發布命令強行對抵押登記冊(ce) 進行立即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