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應當向登記官遞交一份有關(guan) 注冊(ce) 辦公室位置的通知,登記官應對該通知進行備案並通過公報予以發布。在該通知遞交給登記官發布之前,不認為(wei) 公司已經擁有了一個(ge) 公司法規定的注冊(ce) 辦公司室。
2.任何公眾(zhong) 均有權請求公司登記官告知根據公司法登記的任何公司豁免公司注冊(ce) 辦公室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