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公司章程授權,公司有權並且應當認為(wei) 公司總是有權向認購或同意認購(無論附條件或不附條件)公司股份姝人支付傭(yong) 金。
2.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影響公司支付已經被認為(wei) 合法的回扣的樹根。
3.從(cong) 公司收到金錢或股份的零售商、承銷商及其他從(cong) 公司以現金或股票形式受償(chang) 的人有權且被視為(wei) 一直有權運用其收到公司以現金或股份形式支付傭(yong) 金,如果這種支付是公司直接做出的,則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