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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群島公司行為能力和權限的缺乏,越權行為?

1.公司行為(wei) 和對公司不動產(chan) 或動產(chan) 的處置或公司對其他不動產(chan) 或動產(chan) 的處置,不應僅(jin) 因為(wei) 公司不具有做出該行為(wei) 或處置或接受此項財產(chan) 的行為(wei) 能力或權限而無效,但在下列情形中應認定公司缺乏行為(wei) 能力和權限:
a公司的股東(dong) 或董事對公司提起訴訟,以製止公司人事任一行為(wei) 或對公司不動產(chan) 和動產(chan) 的處置及公司對其他不動產(chan) 和動產(chan) 的處置;
b公司,無論是直接,或通過清算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或通過有代理權限的股東(dong) ,因在職的或前任的公司高級職員或公司董事未經授權行為(wei) 造成公司損失而對其提起的訴訟。

2.本條規定對1988年1月18日之前、當日和之後設立的公司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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