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開曼公司法每三十七條的規定並經大法院確認,如果公司組織大綱有授權,股份有限公司或有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可以以特別決(jue) 議的形式采取任何方式削減其股本,並且公司可以特別地(但是以不損害前述一般性權限為(wei) 前提):
a 取消或減少未繳付股款的股本相應股份下的責任;
b 單獨或與(yu) 消除或減少其股份下責任的同時,注銷已經損失或無資產(chan) 對應的已繳付股款的股本;
c 單獨或與(yu) 消除或減少其股份下責任的同時,還清超過公司需要的已經繳付股款的股份,如有需要,公司還可以變更其公司組織大綱,消減其股本數量及相應的股份。
2.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特別決(jue) 議在開曼公司法範圍內(nei) 指的是“消減股本的決(jue)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