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可以以董事會(hui) 決(jue) 議的形式將公司注冊(ce) 辦公室的位置由島內(nei) 的一個(ge) 地方變更到另外一個(ge) 地方。自變更公司注冊(ce) 辦公室的董事會(hui) 決(jue) 議通過之日起三十天內(nei) ,公司應當向登記官遞交一份經認證的該董事會(hui) 授權決(jue) 議副本。
2.在上述通知做出之前,公司將不被認為(wei) 依照開曼公司法擁有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