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公司是按照股東(dong) 責任限定於(yu) 公司清算時其應當履行的出資額範圍內(nei) 的方式組建的(即開曼公司法所稱的擔保有限公司),組織大綱還應當載明如果公司在股東(dong) 保有股東(dong) 身份的期限內(nei) 或其後一年之內(nei) 清算,每一位股東(dong) 都承擔向公司出資的義(yi) 務,並且對其不再是股東(dong) 之前公司發生的債(zhai) 務和責任以及清算公司的成本、費用和開支承擔償(chang) 付義(yi) 務。為(wei) 調整出資人之間的權利分配,可以將股東(dong) 承擔上述義(yi) 務的金額限定到一個(ge) 具體(ti) 的數量以內(nei) 。
2.公司資本劃分為(wei) 一種以上種類股份的,組織大綱中可以聲明持有某種類別股份的股東(dong) 在公司清算時責任不受限製。
3.擔保有限公司可以擁有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