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開曼公司法的規定,組織大綱應當包括以下內(nei) 容:
a.擬成立公司的名稱,如果是非豁免公司或非按照不限定股東(dong) 責任方式組建的公司,後者在開曼公司法中稱為(wei) 無限責任公司,此類公司還需在公司名稱後加上“有限”(“Limited”或簡寫(xie) 的“Lid”)字樣;
b.擬成立公司登記辦公地在群島的位置。
2.認購股票者認購的股份不能少於(yu) 一股。
3.組織大綱簽署人應當在其名字的對應處注明其認購的股份數量。
4.組織大綱可以規定擬成立公司的設立宗旨,也可以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限定於(yu) 實現此目的有關(guan) 的業(ye) 務。如果組織大綱沒有規定公司設立宗旨,或雖有規定公司設立宗旨但未規定公司經營範圍限於(yu) 實現公司設立宗旨有關(guan) 的業(ye) 務,則公司享有從(cong) 事不為(wei) 本法或其他法律所禁止的任何業(ye) 務的權力和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