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可以通過加蓋或不蓋印章的書(shu) 麵文據的形式,委托一個(ge) 代理人為(wei) 了公司利益而處理全部或指定的公司事務,並且為(wei) 了公司利益去履行合同、協議、契據或其他文據。
2.為(wei) 公司之利益,由根據第1款委托的代理人履行的合同、協議、契據和其他文據,不論是否加蓋有代理人的印章對公司均有約束力,其與(yu) 蓋上印章的文據一樣具有同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