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前,一個(ge) 人以依據本公司法成立的該公司的名義(yi) 或為(wei) 了該公司的利益而訂立了書(shu) 麵合同,則其受該合同的約束,並且有權享有因合同而產(chan) 生的權益,除非
a.該合同另有規定;或者
b.該公司基於(yu) 第2款的情形而繼受了合同。
2.在依據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成立後的合理時間內(nei) ,公司以任何方式或行為(wei) 表明其願意受在其成立之前,以其名義(yi) 或為(wei) 其利益而訂立的書(shu) 麵合同。
3.當公司依據第2款而采納了合同時,
a.公司要受到合同的約束,並有權享有因合同而產(chan) 生的權益,就如在合同訂立時,公司即已成立,並且為(wei) 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和
b.除非合同另有規定,以公司名義(yi) 或為(wei) 公司之利益而訂立合同的人不再受合同約束,也不再享有合同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