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非公司組織大綱或章程另有規定,依據離岸公司法成立的公司的董事會(hui) 可以在他們(men) 認為(wei) 必要時,選擇合意的方式和地點,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內(nei) 或群島外召集股東(dong) 會(hui) 議。
2.除非公司組織大綱或章程另有規定,持有已發行的、有表決(jue) 權的股份50%以上的股東(dong) 一旦提出書(shu) 麵的要求,董事會(hui) 應當召集股東(dong) 會(hui) 議。
3.除非公司組織大綱或章程另有規定,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認為(wei) 股東(dong) 出度了股東(dong) 會(hui) 議:
a.其通過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參加了會(hui) 議;和
b.參加會(hui) 議的所有股東(dong) 可以互相聽取到發言。
4.股東(dong) 可以要求代理人出度股東(dong) 會(hui) 議,代理人可以代理股東(dong) 發言和投票。
5.以下規定適用於(yu) 股份的聯合持有:
a.如兩(liang) 個(ge) 或多個(ge) 人共同持有股份,他們(men) 中的每一個(ge) 都可以親(qin) 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dong) 會(hui) 議,並且可以以股東(dong) 的身份發表意見;
b.如隻有一個(ge) 共有人親(qin) 自或派代理人出度了會(hui) 議,他們(men) 可以代表其他持有人投票;以及
c.如兩(liang) 人或多個(ge) 持有人親(qin) 自或派代理人出席會(hui) 議,他們(men) 必須作為(wei) 一整體(ti) 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