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離岸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可以為(wei) 下列有關(guan) 人員購買(mai) 並保有保險:該人是或曾是公司的董事、高級職員或清算人,或者應公司的要求,擔任或曾擔任另一公司、合夥(huo) 、聯營企業(ye) 、拖拉斯或其他企業(ye) 的董事、離級職員或清算人職務,從(cong) 而使其免予承擔在上述實體(ti) 任職而所招致或被主張的責任,而無論公司現在或將來是否有權根據第五十七條第(1)款的規定賠償(chang) 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