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hui) 可以通過董事會(hui) 決(jue) 議的方式,指定一個(ge) 或多個(ge) 董事委員會(hui) ,每個(ge) 委員會(hui) 由一個(ge) 或多個(ge) 董事組成。
2.除非公司組織大綱或章程另有規定,每個(ge) 委員會(hui) 都享有諸如在董事會(hui) 決(jue) 議中闡明諸如設立委員會(hui) 那樣的董事會(hui) 的權力,包括簽署公司印章的權力,但是,根據離岸公司法第四十二和五十三條的規定,委員會(hui) 在需由董事會(hui) 決(jue) 議的事項上不享有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