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維爾京群島國際商務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享有從(cong) 事對公司經營、業(ye) 績增進或公司目的實現有促進作用所必需活動的一切權限,包括:
1.發行記名股份或不記名股份或同時發行該兩(liang) 種股份;
2.發行以下類型的股份:有表決(jue) 權的股份、無表決(jue) 權的股份、每股多於(yu) 或不足一份表決(jue) 權的股份、隻在某一特定事務或事件發生時才有表決(jue) 權的股份、隻在符合特定要求的人持有時才有表決(jue) 權的股份;
3.發行普通股、優(you) 先股、限製股或者可回贖的股份;
4.發行針對特定資產(chan) 享有權益的股份;
5.發行股份期權、認股權證或其他類似的有價(jia) 證券以取得其他公司的證券;
6.購買(mai) 、回贖或者取得並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
7.在期權持有者行權或其他特定事件發生時,發行可轉換或置換為(wei) 公司其他證券或其時已為(wei) 公司擁有或將為(wei) 公司擁有的財產(chan) 的證券;
8.為(wei) 任何人的責任或債(zhai) 務作擔保,以及用公司的資產(chan) 以抵押、質押或者其他擔保形式為(wei) 公司自身的債(zhai) 務提供擔保;以及
9.為(wei) 了公司、公司的債(zhai) 權人和股東(dong) 以及董事認為(wei) 與(yu) 公司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guan) 係的人的利益,保護公司的資產(chan) ;以及
10.發行單一或多個(ge) 幣種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