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商務公司不得:
a.與(yu) 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居民進行業(ye) 務往來;
b.對位於(yu) 英屬維爾京群島的不動產(chan) 享有權益,但本條第(2)款e項下的租賃物除外;
c.開展銀行和信托業(ye) 務,除非依據1990年的銀行和信托公司法獲得許可;
d.開展保險或再保險業(ye) 務,充當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除非依法獲得許可;
e.開展公司管理方麵的業(ye) 務,除非根據1990年的公司管理法獲得許可;或者
f.開展為(wei) 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立的公司提供注冊(ce) 辦事處或注冊(ce) 代理人的業(ye) 務。
2.根據第1款的a項的規定,國際商務公司的下列行為(wei) 不視為(wei) 與(yu) 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居民有業(ye) 務往來:
a.該公司將款項存入英屬維爾京群島內(nei) 的銀行;
b.該公司接受初級律師、辨護律師、會(hui) 計師、簿記人、信托公司、管理公司、投資顧問或者其他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從(cong) 事此類業(ye) 務的人士、機構專(zhuan) 業(ye) 服務;
c.該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置備或保存賬簿和記錄;
d.該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舉(ju) 行了董事會(hui) 或股東(dong) 會(hui) ;
e.該公司租用房子以當作與(yu) 其股東(dong) 聯絡或保存其賬簿和記錄場所;
f.該公司持有根據BVI普通公司法或本法成立的公司的股份、債(zhai) 券或其他證券;或
g.股份、債(zhai) 券或者其他證券為(wei) 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居民或是根據本法或BVI普通公司成立的公司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