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法域對離岸公司的財務會(hui) 計製度要求不嚴(yan) 。例如,維爾京公司法第66條規定,公司應當保存有董事認為(wei) 有必要保存的賬戶和記錄,以反應出公司的財務狀況,賬簿、記錄和會(hui) 議記錄應當保存在公司的注冊(ce) 辦公室或董事會(hui) 確定的其他地方。同時各離岸公司法一般都不要求提交審計賬目,如維爾京、開曼就采取這樣的政策。可見,離岸公司法對公司的財會(hui) 製度並不多加關(guan) 照。